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志成,男性,1965年02月11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苏玉梅,女性,1974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杨海军,男性,1974年05月05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志成与苏玉梅、杨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志成依照(2020)内0602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借款本金603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7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1月27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杨志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杨志成不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且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