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坤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五街太安胡同5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
审理经过
刘坤凡因诉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3行终10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刘坤凡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请求本院:1.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京03行终1015号;2.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京0112行初361号;3.责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京建法(2015)20号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对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8月9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经备案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实施监督管理;4.责令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执政,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力,依据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对富松住宅小区(西区)6个京建法罚,重新审理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基于刘坤凡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刘坤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坤凡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宇晖 审 判 员 支小龙 审 判 员 章坚强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曼 书 记 员 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