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亚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原告:古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原告:黄保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原告:李红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原告:范风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原告:李凤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原告:李小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原告:孟亚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原告:王丽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贺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国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亚男、古巧、黄保玲、李红君、范风霞、李凤敏、李小红、孟亚芳、王丽华诉被告朱国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亚男、古巧、黄保玲、李红君、范风霞、李凤敏、李小红、孟亚芳、王丽华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男、古巧、黄保玲、李红君、范风霞、李凤敏、李小红、孟亚芳、王丽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国杰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亚男、古巧、黄保玲、李红君、范风霞、李凤敏、李小红、孟亚芳、王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李亚男、古巧、黄保玲、李红君、范风霞、李凤敏、李小红、孟亚芳、王丽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