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尤文庆,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碧溪尊苑8-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锁柱。

审理经过

原告尤文庆诉被告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尤文庆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文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尤文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尤文庆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 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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