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申请人:桂传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代理人:桂正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系桂传道之女。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开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桂传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陈开英申请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桂传道为无行为能力人、依法指定申请人陈开英为被申请人桂传道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陈开英称,申请人陈开英与被申请人桂传道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系朔里矿退休职工,二级伤残,现已年迈,且患有帕金森老年痴呆症,常年卧病在床,神志不清,无法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桂传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陈开英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桂传道代理人桂正侠称,陈开英陈述的事实属实,同意申请宣告桂传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陈开英为桂传道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开英与被申请人桂传道系夫妻关系。经陈开英申请,本院委托,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对桂传道目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皖淮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桂传道患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重度智能损害);2、被鉴定人桂传道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户口簿、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桂传道患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重度智能损害),已影响其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结合桂传道的司法鉴定意见,本院对被申请人桂传道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予以确认。申请人陈开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桂传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桂传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申请人的意愿、监护能力,指定陈开英为被申请人桂传道的监护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宣告桂传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开英为被申请人桂传道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兴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