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营业场所:恩平市×××××××锦江国际广场C区商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2B。 负责人:邱小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永,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胡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恩平市×××××××××,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128××××(9)。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请求对被申请人胡红梅名下坐落于恩平市恩城荣誉市×××1××××1××××××予以查封【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恩平市不动产权第000××××号,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65000元】。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胡红梅名下坐落于恩平市恩城荣誉市×××××××××××××××【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恩平市不动产权第000××××号,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65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2345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艳慈 审 判 员 吴艳明 审 判 员 郑平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岑淑君 书 记 员 梁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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