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庆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周宁,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万俊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庆章与被告万俊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被告万俊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庆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搬出原告位于齐河县侧的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0年在齐河县侧自建二层商住楼一座,并于2002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一直在该房屋内经营家具生意。徐书勇系原告儿子,与被告万俊玲于2006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2013年原告因年老无力经营生意,便将家具销售生意交由徐书勇经营。2018年1月5日徐书勇去世,后被告一直在原告房屋内经营家具销售生意。2020年5月被告再婚,并将户口迁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房屋,但被告拒不搬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万俊玲辩称,原告所诉侵权不成立,答辩人与徐书勇婚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原告也曾口头许诺将涉案房屋给了答辩人和徐书勇,并且原告家庭一直未分家,答辩人不同意搬出涉案房屋。

被告质证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房权证鲁齐黄字第10-××号),以证实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徐庆章。被告质证后,对该证书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虽对原告提供证书不予认可,但该证书系国家有权机关出具,且未有证据证实权属登记错误或已撤销的情形,故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庆章于2000年在齐河县侧自建二层商住楼一套,且其为登记所有权人,后徐庆章使用该房屋经营家具销售业务。原告之子徐书勇与被告万俊玲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2年至2013年间原告将家具销售业务交由徐书勇,之后徐书勇与万俊玲使用涉案房屋。2018年1月徐书勇去世,现涉案房屋由万俊玲占有并经营家具销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建成于万俊玲与徐书勇结婚前,万俊玲未能证实其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登记所有权人徐庆章主张权益后,万俊玲亦未能证实对涉案房屋继续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万俊玲对房屋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其拒不搬出并使用涉案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徐庆章的合法权利,已构成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搬出涉案房屋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万俊玲立即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徐庆章名下位于齐河县侧的房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万俊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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