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市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霍林郭勒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内0581民初1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信息。 2、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做了社区走访。 4、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有266633.88元,经调查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且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有3220995.81元债务未履行,银行出具说明该保证金不能够释放。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周 航 审判员  安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振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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