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昌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昌江区,系原告徐国华儿媳妇。
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01663XK。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
审理经过
原告徐国华诉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徐国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