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杨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胜,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金成,丹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晓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
被告:宋丹,女,****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与被告姜晓君、宋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