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桃先,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莫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莫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