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长铭,男。
被执行人:杨通庭,男。
被执行人:胡禄刚,男。
被执行人:杨光天,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长铭与被执行人杨通庭、胡禄刚、杨光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7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二、杨通庭赔偿原告杨长铭各项损失183415.22元,杨通庭先前垫付的24000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被告杨光天、胡禄刚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5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1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光天、胡禄刚已自动履行1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533元。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被执行人杨通庭有财付通存款3500元,该款已扣划,缴纳执行费767元后剩余273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通过到天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
四、2021年7月12日,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杨长铭同意被执行人杨光天、胡禄刚于2021你那7月12日之前各自支付10000元,剩余139983.22元由被执行人杨通庭于2021年8月起每月30日之前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长铭,直至该款偿清时止。(二)申请执行人杨长铭自愿放弃(2021)黔2627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中要求被执行杨光天、胡禄刚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三)申请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杨光天、胡禄刚、杨通庭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可以以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黔2627执497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杨义枢
审判员 卢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