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心文,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艺,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1886号(丁瓦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7540120P。 法定代表人:邱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怡然,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兴法因与被上诉人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兴法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兴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2204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兴法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29.5元,均由李兴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安翠香 审 判 员 王艳东 审 判 员 黄战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辛冉 书 记 员 李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