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胡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铁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海涛因与被申请人刘铁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291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胡海涛申请再审称:本案构不成重复诉讼,本次起诉是质量、质保问题,诉讼请求并不相同,前诉和后诉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也不相同。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刘铁成未做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海涛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胡海涛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