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
被告吕某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7801903698。
负责人赵世某,公司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
第三人李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现住威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雄诉被告吕某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公司、第三人李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不是肇事车辆车主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