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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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志全(身份证号: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执行人:贺振林(身份证号: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青海林冠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2POF6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贺振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志全与被执行人贺振林、青海林冠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贺振林、青海林冠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材料款309000元、案件受理费3012元、保全费1915元,共计31990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刘志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志全与被执行人贺振林、青海林冠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振林于2021年7月10日前先付5万元,剩余部分2021年12月底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