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工业路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 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晋亚飞,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丁遂芳,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冯玉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李清龙,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李莉,女,1983年11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遂芳、冯玉刚、李清龙、李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豫1324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丁遂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李清龙、李莉、冯玉刚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丁遂芳、冯玉刚、李清龙、李莉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并划拨划拨被执行人李莉在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平管理部的帐号上的存款36500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已全部支付给申请人。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适用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丁遂芳、冯玉刚、李清龙、李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靳云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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