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熊汉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祝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祝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祝林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33元,减半收取为316.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36.50元,由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