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京京,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吴其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审理经过
李松与吴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其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464559.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已查封的车牌为皖P×××××、皖P×××××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因上述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予以处置。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21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另对我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法院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俊生 审 判 员 楚会娜 审 判 员 俞泽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凤林 书 记 员 王四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