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新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仁县。 被告:张声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新俊与被告张声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新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声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新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新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周新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