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明辉养殖场,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经营者。 被告:李长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乾安县明辉养殖场与被告李长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安县明辉养殖场、被告李长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乾安县明辉养殖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875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养殖场整体院落并将院落内属于被告所有物品移出原告院落。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原告经营者与被告签订【明辉养殖场出租合同】,原告将位于赞字村屯南公路西明辉养殖场整体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19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2日止,租金7万元,原告将院落交付给被告,被告在院落内从事工程准备事宜,生产护坡用砖等,现生产用砖均放在原告院内。现租期已满,并超出3个月,经找被告迟迟不付租金,也不将物品移走,现被告行为已经影响原告对外出租,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李长海辩称,答辩人和原告签订的合同是从2019年至2020年的,2021年答辩人已经将乾安的场子全部交给吴起智了,我们联合合作的事情已经分开了,这个事情不归答辩人管了,现在这个事情和答辩人一点关系都没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乾安县明辉养殖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原、被告双方对租赁物未重新达成租赁协议,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将租赁物租赁给被告,被告理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被告虽抗辩其已将厂房转让给第三人, 但该转让未经原告同意,且第三人也未与出租方即原告关于租赁物的转租达成协议,原告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也不知道被告私自转租事实的存在,故该转租行为无效,被告李长海辩称与第三人合伙分开后,应由第三人返还租赁物的主张与本案无关,属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故对原告起诉被告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占用期间的租金的诉讼请求,因该房屋实际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被李长海占有并使用,故原告方依据原合同计算出的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本院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长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乾安县明辉养殖场占用租金8750元; 二、被告李长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乾安县明辉养殖场位于乾安县赞字乡赞字村屯南公路西明辉养殖场整体院落(包括变压器、输送机和地磅)并将养殖场院里护坡用砖搬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长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永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