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下野地兵团支行,营业场所:新疆石河子下野地镇。
负责人:王灿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该行客户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燕龙,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耿建宏,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134团。
被告:王丽莉,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134团。
被告:林杰,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134团。
被告:侯全健,男,1977出生,汉族,住134团。
被告:焦反修,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134团。
被告:邵荣利,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告:耿桂萍,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下野地兵团支行与被告耿建宏、王丽莉、林杰、侯全健、焦反修、邵荣利、耿桂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原、被告双方的要求下,于2021年4月13日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被告耿建宏、焦反修参加调解。
本院查明,2018年4月13日被告耿建宏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下野地兵团支行贷款175000元,期限12个月。其配偶王丽莉同意并在贷款申请书上签字,被告林杰、侯全健、焦反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耿建宏、王丽莉用其共同所有的下野地镇德惠苑XX栋XXX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邵荣利、耿桂萍向原告出具了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承诺用其名下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X号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被告耿建宏未能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至本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耿建宏在2021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下野地兵团支行本金及利息共计60245.44元,被告焦反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下野地兵团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且不再要求被告王丽莉、林杰、侯全健、邵荣利、耿桂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耿建宏负担。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