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凤力,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张绍夫,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执行人被告:王孝荣,女,****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开原市夫荣粮食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投资人:张博,系该经销处经理。

被执行人:张博,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凤力与被执行人张绍夫、王孝荣、张博、开原市夫荣粮食经销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绍夫、王孝荣、张博、开原市夫荣粮食经销处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凤力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36061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708元及诉讼费16549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绍夫、王孝荣、张博、开原市夫荣粮食经销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绍夫、王孝荣、张博、开原市夫荣粮食经销处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以1914496.5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张绍夫、王孝荣、张博、开原市夫荣粮食经销处在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不足;

四、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张绍夫、王孝荣、张博、开原市夫荣粮食经销处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博有辽M×××××车辆一台,本院对该车辆予以查封,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8月13对被执行人张绍夫、王孝荣、张博、开原市夫荣粮食经销处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反馈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绍夫、王孝荣、张博、开原市夫荣粮食经销处的投资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七、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马凤力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张绍夫、王孝荣、张博、开原市夫荣粮食经销处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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