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对上诉人舟山市长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丙峰、浙江友联修造船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21)浙09民终1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说理部分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浙09民终101号判决书第18页第2自然段第9、10行中“其一、二审中提供了三位证人的书面证言,但两位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询问”的内容,更正为“虽一、二审中有三位证人的书面证言,但两位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询问。”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立东

审 判 员 褚 炅

审 判 员 张秀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牟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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