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良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海燕: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永红因与被申请人刘良威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0)桂11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1)桂11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永红再审请求:(2020)桂11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违法判决给予纠正。再审申请人李永红的承包地0.7亩征地补偿70980元被被申请人刘良威违法登记,征地补偿70980元应归申请人李永红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时间2019年6月17日刘良威丈量登记李永红承包地算起至判决书生效最后一日止)。事实与理由: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不合法,二审只有助理法官及书记员作简单询问,听信被申请人律师胡言乱语、以假乱真,对一审原告、被告双方都不支持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李永红的《贺县土地承包证》旱地二块1.5亩。沙田镇人民政府指挥部征地测量后一块1.086,一块1.114亩合计2.2亩。该土地受上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本案被申请人刘良威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但却违法登记李永红持有《贺县土地承包证》的旱地一块1.114亩。原一审、二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沙田镇人民政府(民田村委)调解处理意见书(调解笔录)指挥部(沙田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指挥部)的简称:2019年8月9号李永红到现场丈量面积1.086亩,根据李永红提供土地承包证显示的该户还有另一块土地面积1.114亩刘良威已丈量。此次民丰路项目在该处丈量面积2.2亩,其中李永红承包面积1.5亩除外,剩余0.7亩面积。政府处理意见书处理结果是:1.原告李永红此次民丰路项目在该处丈量面只2.2亩(1.086亩+1.114亩)。2.被告刘良威没有土地权属证书违法丈量登记李永&的承包地1.114亩。3.原告李永红在自己的承包地1.114亩领取0.414亩征地补偿款,剩余0.7亩是李永红的承包地。被告刘良威在处理意见书签字承认剩余0.7亩是李永红的承包地。被告刘良威宣称民丰路项目征地拆迁在“大窝口”处总丈量面积2.20亩。1.114亩+=2.20亩,刘良威没有1.086亩地块。原告李永红此次征地两块一块1.114亩一块1.086亩合计2.20亩。2.20亩-

1.5亩(已经领取征地补偿款)=0.7亩是李永红的承包地。综上所述:1.一审法院认为李永红实际承包面积大于1.5亩,是2.20亩。2.被告刘良威对一审法院查明李永红实际承包面积大于1.5亩无异议,是2.20亩。3.已经处理清楚剩余0.7亩是李永红的承包地,也不存在“争议地”。李永红向法庭提供的《贺县土地承包证》记载实际承包面积是2.20亩,李永红向法庭提供的沙田镇人民政府处理意见书,实际承包面积是2.20亩。被告刘良烕没有向法庭提供与本案有关证据,其理由是开荒地。以上大量事实、证据证明本案诉争0.7亩征地是李永红的承包地。本案再审申请人李永红向平桂区人民法院起诉。沙田镇人民政府(民田村委会)调解处理意见书(调解笔录)已经处理完毕,一清二楚。原告李永红实际承包面积是2.20亩。此次民丰路在该处丈量面积是2.20亩。被告刘良威没有土地权属证书违法丈量登记李永红的承包地1.114亩。原告李永红丈量面积2.20亩-1.5亩(已经领取征地补尝款)=0.7亩。一审法院又要求人民政府处理是错误的。上述是沙田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意见,未产生法律效果,再审申请人李永红因拿不到0.7亩旱地征地补偿款起诉人民法院,本案只有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诉争0.7亩旱地征地补偿款归属,没有第三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依规作出判决,妥善解决争议是人民法院职责。一审法院作出双方不支持,要求人民政府处理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中,大量事实及证据证明0.7亩旱地补偿款70980元归再审申请人李永红所有。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及时判决,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申请再审人就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已经向沙田镇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根据一审及二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讼争的旱地发生纠纷,实质上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已经向当地的政府申请土地权属确权处理,现人民政府尚未作出调处,答辩人对此程序并无异议,最终以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书为准。二、对于再审申请人认为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大窝口”的0.7亩旱地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1989年3月1日,再审申请人李永红(甲方)与被申请人刘良威父亲刘日荣(乙方)签订《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经协商,民田文洞温永红把责任地转包给本小组刘日荣,发包方为甲方,承包方为乙方,特立合同如下:1.乙方自愿出粮捌佰斤正,旱糙四佰斤,晚糙四佰斤,并且要一干二净三包保满。2.无论是丰年或欠收年,甲乙双方都不能提出增加或减少承包产量,负担到碾米厂。3.乙方在合同生效后,无论什么原因,不能提出任何借口,田地耕种与不种都必须交够租金。合同双

方签订不得半途而废……。上述合同签订后,再审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将其全部承包地交付刘日荣及家人耕种,刘日荣去世后,由被申请人刘良威及家人继续耕种,刘日荣在耕种被申请人位于大窝口旱地过程中,在该旱地周边还耕种了0.7亩旱地。2019年,因贺州市电子科技生态产业园征收用地,平桂区沙田镇民田村21组部分村民位于大窝口的承包地被征收,其中包括李永红亦领取了两块旱地补偿款151893元(其中一块1.086亩,补偿款57992.40元;另一块0.414亩,补偿款21900.60元),故属于再审申请人的补偿款已经领取完毕。另外,原刘日荣耕种的在再审申请人被征收承包地周边的0.7亩旱地亦被征收,被征收时旱地种植有榕树,补偿款合计70630元(土地补偿款36260元,青苗补偿费770元,产业用地补偿金33600元)。该土地系被申请人开荒地,并不是申请人的承包地,再审申请人主张土地及补偿款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0.7亩旱地属于其承包地。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既然本案双方争议实质上是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为此,被申请人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永红提供的其所持有的《贺县土地承包证》上记载其在“大窝口”(即涉案被征收的地块)承包的旱地面积是1.5亩,李永红也认可已经领取了涉案地块1.5亩旱地的补偿款。现再审申请人主张贺州市电子科技生态产业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民丰路)地块登记在被申请人刘良威名下的0.7亩征地补偿款70980元应当归其所有,依据是该部分土地就是《贺县土地承包证》上所记载由再审申请人李永红承包的土地,因为过去的承包证上登记的面积是不准确的,再审申请人实际承包的旱地面积大于1.5亩。但其持有的《贺县土地承包证》上未标注有四

至范围,沙田镇民田村民委员会的调解笔录也不能作为权属的证明,再申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李永红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永红的再审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