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刑鲁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赵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区。
被执行人临沂温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刑鲁宁、赵越与被执行人临沂温商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民终3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501.3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学强
审判长 刘建法
审判长 肖 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