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文昌街道办事处星宇小区B1栋4-1。
诉讼代表人:刘煜,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被执行人:阳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5民初13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阳某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714000006651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