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惠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宁夏上泽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苏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惠某与被告宁夏上泽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惠某于2021年3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