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伊森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诉讼代表人:伊森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倪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心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韬,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杨浦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大学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谭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婷婷,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伊森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心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伊森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森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8元,保全费1,539元,由原告伊森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雪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丽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