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吴细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陈明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钧与被执行人吴细妹、陈明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细妹、陈明智在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晶和路168号莲湖山庄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吴细妹、陈明智在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晶和路168号莲湖山庄71幢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熊卫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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