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顺兴开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88013917J)。住所地:宁波市**仑区小港街道**岗碶隔河陈**号。
法定代表人:蔡光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武安、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7563300。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山六路。
法定代表人:陈剑法。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顺兴开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顺兴开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海县宏大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顺兴开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