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金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执行人程福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执行人刘俊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金春依据本院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29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程福清、刘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陈金春与被执行人程福清、刘俊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9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建新 审判员 胡颖辉 审判员 汤颖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