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兰小平,男,****年**月**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经济开发区南区(北屯街以北、铁门关街以南、上海路以东、重庆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72248371X。
法定代表人: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兰小平与被执行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204.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196204.2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