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颖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安徽祖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亳州市易可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万福大市场综合楼二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P54C9Q。
法定代表人:宋红光,系该公司运营总监。
审理经过
原告史颖珂诉被告亳州市易可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史颖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史颖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