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平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
委托代理人:李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1栋44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改善型经济适用房A-15第一标段工程项目部。
地址:会理县改善型经济适用房A-15第一标段。
负责人:蒋蓝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魏平长与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改善型经济适用房A-15第一标段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魏平长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9000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关联案件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改善型经济适用房A-15第一标段工程项目部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魏平长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改善型经济适用房A-15第一标段工程项目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99000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理县改善型经济适用房A-15第一标段工程项目部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魏平长于2021年4月26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川3425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