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蒋某。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蒋某罚金执行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蒋某的账户存款,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中蒋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单继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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