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祥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清,阜阳市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B。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
审理经过
原告武祥晴与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现原告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祥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祥晴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祥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