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郭庚营,男,35岁,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燕与被告郭庚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0日立案,原告张燕于2021年0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燕于2021年0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燕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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