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镜泊湖东路西海洋宜家商住小区000123号。 负责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龙,该公司查勘员。 原审被告:于志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波因与被上诉人穆海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志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8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波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邓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邓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0元,减半收取147.50元,由上诉人邓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白丽娜 审判员 王静琴 审判员 高秀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