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五大连池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镇支行,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大连池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裴占军,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孙长海,男,1987年01月29日出,住黑龙江省**大连池农场场。
被申请人马春月,女,1990年02月17日,住黑龙江省**大连池农场农场。
被申请人孙合,男,1964年03月18,住黑龙江省**大连池农场池农场。
被申请人方亚丽,女,1963年10月2,住黑龙江省**大连池农场连池农场。
被申请人孙文,男,1967年11月,住黑龙江省**大连池农场大连池农场。
被申请人王鹏,男,1976年01,住黑龙江省**大连池市风景区连池市风景区。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申请人五大连池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镇支行与被申请人孙长海、马春月、孙合、方亚丽、孙文、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五大连池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镇支行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长海、马春月在五大连池农场新区和顺小区8号楼2单元402室的个人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孙合、方亚丽在五大连池农场新区和顺小区20号楼1单元402室的个人房产、冻结被申请人方亚丽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卡一张,查封被申请人孙文在五大连池农场的个人房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大连池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镇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孙长海、马春月在五大连池农场的个人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孙合、方亚丽在五大连池农场的个人房产、冻结被申请人方亚丽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卡一张,查封被申请人孙文在五大连池农场的个人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传革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