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柳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梦,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山水人家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东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7,652,752.15元;3.判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利息、脚手架租赁费、可得利益损失等;4.判令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罗兰度假酒店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7年,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罗兰度假酒店的工程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施期间,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损害了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罗兰度假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790万元(包括工程款、签证部分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索赔款),此款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前支付200万元,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剩余的1590万元,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韵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则按年利率10%向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196,544元,减半收取98,272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0,949元,均由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照令 审判员 宋 丹 审判员 林 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