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小余蔬菜批发部,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昆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6MA7545KU29。         经营者:余忠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民族路固井大院,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茫崖诚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前进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MA7591B144。         法定代表人:张连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小余蔬菜批发部因与被申请人茫崖诚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0)青289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小余蔬菜批发部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0)青289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改判张连江支付再审申请人蔬菜欠款81400元。事实和理由:茫崖诚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公司债务应当由张连江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相对于上诉等救济途径而言是一种补充性的救济方式。对于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小余蔬菜批发部向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青289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小余蔬菜批发部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小余蔬菜批发部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小余蔬菜批发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尤晓玲 审判员    任海军 审判员    陈治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晓花 书记员    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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