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邝镜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陈爱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卢亚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执行人:何德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

申请执行人:谭健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执行人:谭倩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执行人:谭倩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执行人:陈达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陈达辉,男,****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申请执行人:陈泳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黄丽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执行人:何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子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何二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邝镜荣、陈爱仪、卢亚淡、何德良、谭健雄、谭倩筠、谭倩仪、陈达谦、陈达辉、陈泳仪、黄丽珍、何俊杰与被执行人何二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7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何二女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何二女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赔偿74238.83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案执行费101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3000元(已扣划并退付)后,由被执行人自2021年8月起,每月赔偿1000元(每半年一次6000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2239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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