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邓绍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申请人:宴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北省松滋市。系邓绍民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东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及时将被申请人邓绍民、宴敏在价值49500元以内的银行存款,包括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予以冻结。申请人黄东提交了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限额为49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电子担保书,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东因与邓绍民、宴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电子担保书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黄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邓绍民、宴敏的银行存款,或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49500元;
案件申请费515元,由申请人黄东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