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唐继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白涛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办事处柏林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3912。 法定代表人:周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职工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春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