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康富有机食品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义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22866N。 法定代表人:林易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营口三兴建业集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营口市站前区永胜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341999877。 法定代表人:李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康富有机食品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三兴建业集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康富有机食品研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营口三兴建业集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隋传义 人民陪审员 : 谷 丹 人民陪审员 : 王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于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