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新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洛潼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二跃,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素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瑞福苑1栋6号。 负责人:董冉。

审理经过

原告郭新峰、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素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郭新峰、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新峰、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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