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建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翁贡村。 法定代表人杨**。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观劳人仲终裁字第231号裁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45.2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中延期支付延迟履行金及实际执行费用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毓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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