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39089496G。 法定代表人:张鸿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濮阳县解放路宝视达眼镜店,住所,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路东div> 经营者:刘丽娜。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解放路宝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孔德军 审判员 杨 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