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英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31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志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郭志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27.2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